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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广东天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佛山铂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9日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书》及原告广东天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佛山天石产业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佛山铂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书》之补充协议于2020年6月17日解除;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对原告佛山天石产业运营有限公司2019年2月1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应付租金免除52352.67元;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天石产业运营有限公司返还租赁保证金370万元; 原告佛山天石产业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昌荣路6号、兴华路21号、兴华路23号、兴华路27号及玉带路10号物业返还给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物业****; 驳回原告佛山天石产业运营有限公司、广东天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其他的反诉请求。 如本判决确定的债务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本诉案件受理费104901元,由原告佛山天石产业运营有限公司、广东天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2000元,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负担2901元。本案反诉受理费18200元,由原告佛山天石产业运营有限公司、广东天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0元,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担1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