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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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冶金轧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铁物资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鑫铭制管有限公司 河北大易物流有限公司 河北浩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天津冶金轧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物资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2013-YC-XS021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解除; 二、被告中铁物资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冶金轧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0030000元,并以300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给付自2014年1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552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中铁物资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
| 裁判日期 | 2018-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