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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掌多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11215.44元;

二、被告***向原告掌多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支付代偿费用(计算方式: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代偿款11215.44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

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告掌多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负担2元,被告***负担94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9-12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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