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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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昌荣建工有限公司 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北京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 北京金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厦门昌荣建工有限公司1002695.69元并赔偿损失(以1002695.6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昌荣建工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厦门昌荣建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40元,减半收取计7070元,由厦门昌荣建工有限公司负担74元,***、***负担6996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