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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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 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东戴河新区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葫芦岛锦铁工程工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绥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葫芦岛锦铁工程工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615892.90元,并自2018年8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葫芦岛锦铁工程工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40.00元,保全费5000.00元,邮寄送达费80.00元,由被告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