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 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十四车队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各项损失共计22516.96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2501.89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