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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昆明安特钢结构技术有限公司
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禄丰天成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原告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禄丰天成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签订的《钢构件委托加工框架协议》;

二、由被告禄丰天成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50000元;

三、由被告禄丰天成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从2019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给原告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由被告禄丰天成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返还的货款付清之日止以3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给原告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期间如返还了货款,则计算基数作相应扣减);

五、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六、被告昆明安特钢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5元(已交),由被告禄丰天成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现由被告禄丰天成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款项支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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