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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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本院(2018)京0117执203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