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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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新疆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5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新疆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1733307元; 三、被告新疆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10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66.4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080.56元,由原告***负担8585.9元。 (注:本判决生效后,若一方当事人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享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逾期申请,没有法定情形,法院将不予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