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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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扬州双富物流有限公司 扬州宝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双富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1月22日的借款本金310229.52元、利息10963.43元及罚息4709.13元,合计325902.08元;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10229.52元为基数,按照《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利息、罚息; 二、被告扬州双富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给付律师代理费5214.43元; 三、如被告扬州双富物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款项给付义务,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扬州双富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苏K×××**的抵押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6元,由被告扬州双富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扬州双富物流有限公司、***于履行上述款项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