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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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兴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蒋正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州市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2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424.8元及违约金9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9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59元(原告柳州市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蒋正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