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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昌弘洋集团有限公司
宜昌弘洋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解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诉***、***间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共同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借款本金156951.18元、利息448.62元,合计157399.8元(截至2018年10月10日),并从2018年10月11日(含本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157399.8元为基数按我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调30%再上浮50%(即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1.05倍)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撤销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宜昌弘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374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均已预交),由***、***共同承担,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清结。

二审案件受理费3448元,公告送达二审判决书的费用均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04
发布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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