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 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民生石油天然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保德县人民法院(2019)晋0931民初9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欠款人民币1400000元,并给付相应利息。利息起算日期为2015年1月11日,截止日期为工程款给付完毕之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执行。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为“被告***、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欠款人民币1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5年1月11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二、维持保德县人民法院(2019)晋0931民初9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欠工程款885689元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被告***、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