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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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恒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20,874.58元、护理费16,302.18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302.18元、残疾赔偿金29,009.8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90元、财产损失2,000元共计11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4,59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50元、残疾赔偿金151,848.05元,共计211,396.55元,合计323,396.55元(被告***垫付的36,231.4元赔付款,从上述赔付款中扣除返还);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病历复印费共计3,754元(上述款项已偿付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4.43元,由被告***负担4,439.36元,由原告***负担185.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