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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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徽牧合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合恒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安徽固镇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固镇县农业农村局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1日的利息为332.33万元,此后的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5%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417元,由被告安徽牧合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合恒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