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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市太平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牧合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通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宏达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合恒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安徽牧合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合恒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安徽固镇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固镇县农业农村局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1日的利息为332.33万元,此后的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5%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417元,由被告安徽牧合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合恒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9
发布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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