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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2民初420号民事判决; 二、成都闲石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153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成都闲石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向人民法院预缴,由成都闲石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时一并向***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