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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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鑫艺锦绣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泰州市华氏游乐设施有限公司 东莞市海瑞水上游乐地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省鑫艺锦绣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泰州市华氏游乐设施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27430.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20年11月5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付至工程款结清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711元,依法减半收取3855.5元,由被告四川省鑫艺锦绣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