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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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君宏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君宏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君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四川君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间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四川君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利息为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1‰为标准,自2020年1月10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罚息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君宏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君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君宏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君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被告四川君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君宏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