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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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7民初5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工程款843,555元;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7民初5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损失49,592.94元; 上述款项合计893,147.94元,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标的1,171,421.4元,确认给付标的893,147.9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7,671.40元(***已预交),由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30.26元,由***负担1,841.14元;二审上诉标的910,870.69元,确认给付标的893,147.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8.71元(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650.54元,***负担258.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