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和县鸿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泰和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兴和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兴和县分公司欠被申请人内蒙古泰和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购房款_120_____万元予以冻结,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兴和县分公司停止支付该余欠的购房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兴和县鸿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