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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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飞牛有机食品有限公司 吉林省圳通农牧有限公司 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0822执136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圳通农牧有限公司、通榆县飞牛有机食品有限公司、李富强、李顺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照(2020)吉0182执恢241号委托执行函主文内容的要求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结案。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的规定,本院对此案做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