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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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大通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乌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大通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753.12元人民币,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于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728.11元人民币; 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881.97元人民币; 三、被告乌兰县宏运出租车行与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610.08元人民币,其中3008.4元赔偿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支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于被告乌兰县宏运出租车行与被告***、***、***直接向原告***进行赔付。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大通支公司负担2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支公司负担25元(原告已垫付,各被告在履行赔付义务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