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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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鑫盾铝业有限公司 肇庆澳华铝业有限公司 四会市润坤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海南双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20)粤1284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 二、海南鑫盾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肇庆澳华铝业有限公司货款1097846元及按照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自2019年7月24日至7月30日以1591830元为基数计付违约金;2019年7月31日至9月2日以1491830元为基数计付违约金;2019年9月3日至9月11日以2082953元为基数计付违约金;2019年9月12日至9月29日以1982953元为基数计付违约金;2019年9月30日至10月23日以1932953元为基数计付违约金;2019年10月23日至10月30日以2012290元为基数计付违约金;2019年10月31日至11月6日以1932290元为基数计付违约金;2019年11月7日至11月21日以1652744元为基数计付违约金;2019年11月22日至11月28日以1397602元为基数计付违约金;2019年11月29日起按1097846元基数计付违约金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 三、海南鑫盾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肇庆澳华铝业有限公司律师费90000元; 四、***对上述第一、二判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肇庆澳华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513元,由肇庆澳华铝业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海南鑫盾铝业有限公司、***负担7313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6937元,由肇庆澳华铝业有限公司负担837元,海南鑫盾铝业有限公司、***负担6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