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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海城市中强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
青海鼎信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德令哈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于被告海城市中强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子轩、***、***死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57000元人民币,在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于被告海城市中强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子轩、***、***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378878.39元人民币,共计赔偿435878.39元人民币;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永宁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子轩、***、***经济损失50000元人民币,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子轩、***、***经济损失114530.25元人民币,共计赔偿164530.25元人民币;

三、剩余原告***、李子轩、***、***应得赔偿款214348.14元人民币由原告自行承担;

四、驳回原告***、李子轩、***、***对被告***的起诉;

五、驳回原告***、李子轩、***、***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3.78元,鉴定费1620元,由原告承担1238.92元,由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承担2902.0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永宁支公司承担1652.84元。(被告在履行赔偿义务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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