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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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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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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阳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250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支付原告259078.36元,合计为284078.3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彭阳支公司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20265.5元,在商业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129539.18元,合计为149804.2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572元,按原告胜诉比例,由原告承担4627元,由被告依力·艾合买牙孜、依孜布·海比布、***各负担2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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