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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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右后旗宏泰矿业有限公司 察右中旗宏泰矿业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天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煤矿天建钢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维持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变更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察右后旗宏泰矿业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天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察右中旗宏泰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2000万元及该款从2009年3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一半”。 一审案件受理费192890元,保全费5000元,由察右后旗宏泰矿业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天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察右中旗宏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5万元,***负担478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察右后旗宏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0万元,由***负担41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