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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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 阳泉市煜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左权县人民法院(2020)晋0722民初3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变更左权县人民法院(2020)晋0722民初3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601288.5元(扣除***垫付费用5500元)。 三、变更左权县人民法院(2020)晋0722民初35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阳泉市煜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承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394元,***负担3848.5元,阳泉市煜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负担3848.5元,平安财险阳泉公司负担76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626元,阳泉市煜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2313元,***负担123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