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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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 平遥县鹏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保险金26000元。 二、驳回原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对被告***、平遥县鹏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