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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岢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雇主责任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6808.58元; 二、原告***在获得上述赔偿款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等共计2127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路达实业总公司负担1512元,原告***负担65元。鉴定费17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