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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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省忻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4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时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被告***、***负担2357元,原告***自行负担3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