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市第二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四医院 厦门公交集团同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卫生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8)闽0212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 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妹34720元; 三、厦门公交集团同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妹8241.63元; 四、驳回***妹的其他上诉请求以及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厦门公交集团同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妹负担210元,由同安公交公司负担25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同安公交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26元,由***妹负担420元,由同安公交公司负担227元,由都邦保险厦门分公司负担27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