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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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忠达物流有限公司 汕尾市润通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汕尾市润通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梅州市忠达物流有限公司货款3362259.49元,并从2020年8月6日起至履行完毕止以本金3362259.4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梅州市忠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505.02元,由原告梅州市忠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05.02元、被告汕尾市润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3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加八份),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莫胜卫 审 判 员 彭卫强 人民陪审员 辛小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蔡肯棠 书 记 员 伍斯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