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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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正丰实业有限公司 辽宁泰普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裁判文书中落款处:“案件受理费73,590.00元,减半收取36,795.00元,由被告辽宁正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变更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给付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457.00,减半收取41,228.50元,由被告辽宁正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特此更正。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