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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
海阳市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87执170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住***。负责人:王安佐,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海阳市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海阳市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海阳市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1月27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各银行有几十元的零星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暂时不需要冻结。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登记信息进行查封,与申请人商议还款,申请人同意暂时不处理、对机动车登记信息、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表示暂无线索提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范宏

审判员  孙江波

审判员  叶春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程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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