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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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公安) |
| 法院 |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李树安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树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