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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安)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迈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通城经开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公安)
法院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树安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树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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