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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行政管理(民政)行政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汾临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
类型 行政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退还原告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5
发布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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