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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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嘉生药业有限公司 溧阳市兴达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溧阳市兴达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承担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年利率18%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0元,减半收取58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溧阳市兴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履行款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缴纳账号:62×××30,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