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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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金宇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山西金宇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7274.18元及以该款为本金的从起诉之日2019年4月19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