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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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揭阳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日签订的《揭阳恒大绿洲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与被告揭阳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上述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手续。 二、被告揭阳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229252元,协助原告***办理住房维修金退回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63.27元,由被告揭阳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揭阳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