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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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仁支行 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回龙支行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8)黔2301民初714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尚未受偿的债权为4879.4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