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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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修理费22,5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计181.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