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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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租赁费123430.7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应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23430.73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8元,减半收取计1959元,由被告***负担1336.50元,原告***负担622.50元。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