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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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霞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江门市月之心照明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门市月之心照明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霞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48643元及利息(以148643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江门市月之心照明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72.86元,由被告江门市月之心照明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