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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义乌市园明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车辆损失费205239元、车辆评估费5500元,合计人民币210739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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