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金华市百事达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金华市百事达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第6合同年度的租金18728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支付租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6元,减半收取计2023元,由被告金华市百事达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