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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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济宁市兖州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济宁市兖州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人工工资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9月26日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济宁市兖州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