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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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天亿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辽阳正旭电力设施承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阳正旭电力设施承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504,964.19元,并自2019年8月1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9元,鉴定费24,529元,由被告辽阳正旭电力设施承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