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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威龙集团包头腾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内蒙古天时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内蒙古天时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内蒙古威龙集团包头腾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购车款48121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被告内蒙古天时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内蒙古威龙集团包头腾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96242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威龙集团包头腾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00元,由被告***、被告内蒙古天时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4732元,由原告内蒙古威龙集团包头腾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30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6-28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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