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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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水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城北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交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和原告***各项损失174612.80元(53612.80元+12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988元,由原告***负担19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负担3795元。原告已预交39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