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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计人民币12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分别赔偿原告***损失120000元、131749.79元,合计251749.79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三、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计人民币11216.81元(医保外部分),已付22000元,两相品后的余额10783.19元,由原告***在获得保险人赔偿后即返还给被告***。 四、由原告***在获得上述赔偿款后即返还给被告萍乡市绿城出租汽车公司人民币79761.4元。 五、两次鉴定所发生的鉴定费合计6282.7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承担5252元,原告***承担1030.7元。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93元,由原告***承担2745元,被告***、被告重庆财源广进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共同承担45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






